現行《當舖業法》核心條文與重要規範
【關於利息與費用(最重要的保障)】
- 第 11 條(法定利息上限): 當舖業年利率最高不得超過 百分之三十(折合每月利息最高為 2.5%)。如果借款一個月內就贖回,按一個月計算利息;超過一個月後,若未滿十五日以半個月計算,超過十五日則以一個月計算。
- 第 20 條(倉棧費規範): 當舖業除了可以收取利息之外,得收取倉棧費(物品保管費),其最高額度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的 百分之五。除了利息與倉棧費外,當舖絕對不得以任何其他名目收取手續費或變相扣款。
【關於收當與禁止限制】
- 第 15 條(收當程序與身分查核): 當舖業收當物品時,必須確認持有人(借款人)之身分證件,並將姓名、身分證字號、地址、收到物品的特徵、金額及利息等項目,逐筆登載於當聯(當票)及登記簿。
- 第 16 條(禁止收當物品): 當舖絕對不得收當以下物品:
- 違禁物(如毒品、槍砲彈藥)。
- 政府機關管制之財物或公物。
- 軍警制服及其他附隨用品。
- 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護照、健保卡、駕照、公司大小章、存摺或提款卡(※重要:合法的台北當舖、新北當舖、高雄當舖絕對禁止扣留個人重要證件或存摺)。
- 其他經政府規定禁止流質或收當之物品。
【關於流當與滿當期限】
- 第 21 條(滿當期限): 當舖的滿當期限(即典當期限)不得少於三個月。也就是說,從您借款當天算起,最少有三個月的緩衝期。
- 第 24 條(流當所有權移轉): 滿當期限屆滿後的五日內,如果借款人沒有前來贖回物品,也沒有前來支付利息以辦理「順延質當」,該抵押物品的所有權即歸屬於當舖(即俗稱的流當品),當舖便可依法將物品進行拍賣或出售。
【關於不法情事之通報】
- 第 17 條(可疑物品之通報義務): 當舖業在收當物品時,如果發現持有人神色有異、神情緊張,或者是物品有被磨滅編號、有刻意刮除商標等贓物嫌疑時,應立即通報當地的警察機關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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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論您是在尋找台北當舖、新北市當舖、新北當舖還是高雄當舖,凡是透過 590 認證的成員店家,皆是百分之百遵照現行《當舖業法》立案與經營的優質當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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